稅法通訊

2023年第02期 總第134期

 

 


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綜合法規類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等三部門出臺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的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讀
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公布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
關于給予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等3國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公告
2023年3月1日起我國給予埃塞俄比亞等3國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
關于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23A版的通知

二、所得稅類

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稅“三步走”
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申報的通告

三、其他類

關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關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關于確認上海市2022-2024年度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關于認定上海倍增公益基金會等40家單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通知
關于接續推出2023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四、2022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理問答

 


最新法規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綜合法規類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

成文日期:2023-1-30

全文有效    

為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現將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三、第一條中規定的“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但對于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后退貨的情況除外。

四、對符合第一、二、三條規定的商品,企業應當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等證明該商品確為因滯銷、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承諾為因滯銷退運;對因退貨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

五、企業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30日

 

 

財政部等三部門出臺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發布日期:2023年02月01日

來源:關稅司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的決策部署,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降低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退運成本,積極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公告》規定,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已辦理的出口退稅按現行規定補繳。

《公告》要求,嚴格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申請辦理進口免稅等手續時,需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不得出現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相關文章: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號

成文日期:2023-2-2

全文有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相關規定,現將《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年02月14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此前,稅務部門落實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主要參照交通部門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關企業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統提交申請,將車型列入《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負責審核并編列發布《免稅圖冊》,納稅人依據《免稅圖冊》申請免稅。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提升納稅服務水平,提高稅收管理質效,更好地維護納稅人權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制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進一步優化專用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管理機制,由稅務部門審核轉變為委托專業機構審核,由依據《免稅圖冊》比對享受轉變為依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自動享受稅收優惠。具體如下:

一是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要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申請材料;二是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三是裝備中心按照《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依規開展技術審查;四是裝備中心將通過審查的車型提交后,由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

二、本批《目錄》基本情況

本批《目錄》為2023年第一次發布,累計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業的505個車型。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未通過技術審查如何處理?

未通過技術審查是指申請人通過申報系統提交相關資料,由于不符合《技術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寫有誤等原因,裝備中心給予“不通過”結論的情形。舉例說明:

例1.甲公司申請將XXX型通訊車列入《目錄》,該車輛額定裝載質量(生產廠家為車輛設定的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小于1000kg,但企業提供的專用裝置在車廂地板上的投影面積小于車廂地板面積的50%,不屬于專用車輛。

例2.乙公司申請將XXX壓縮式垃圾車列入《目錄》,該車輛裝備有液壓機和填塞器,為垃圾自行壓實裝入、轉運和卸料的專用自卸運輸車,以載運垃圾為主要目的,不屬于專用車輛。

例3.丙公司申請將XXX型宣傳消防車列入《目錄》,該車輛為裝備有影像、音響和發電設備,用于消防知識宣傳的廂式專用作業汽車;但其車輛上的專用裝置多為可移動的裝置及設備,未被固定在車體上,不屬于專用車輛。

對于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情況,若申請人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可以通過申報系統隨時重新申報;在重新申報時,可對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提出自己的意見,并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裝備中心重新給予技術審查結論。若申請人仍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重新審查結論,可以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務電話平臺咨詢、建議、投訴,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反映相關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程序予以辦理。

(二)《目錄》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目錄》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信息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A公司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未標注免稅標識;之后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八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等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三)納稅人繳納車購稅后專用車輛納入《目錄》如何處理?

如果納稅人購買了專用車輛并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后專用車輛列入了《目錄》,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信息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B納稅人購車后繳納了車購稅,之后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八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號)

 

 

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委會公告2023年第1號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八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2年第7號),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八次排除延期清單將于2023年2月15日到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程序決定,對相關商品延長排除期限?,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對附件所列商品,繼續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

附件: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3年2月13日

附件下載:

附件 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pdf

相關文章: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公布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公布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

發布日期:2023年02月15日

來源: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公布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八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2年第7號)中的相關商品,延長排除期限,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繼續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

相關文章: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

 

 

關于給予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等3國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委會公告2023年第2號

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給予最不發達國家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1年第8號),根據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換文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對原產于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布隆迪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等3個最不發達國家的98%稅目的進口產品,適用稅率為零的特惠稅率。其中,98%稅目產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稅委會公告2022年第12號)特惠稅率欄中標示為“受惠國LD”的8420個稅目、“受惠國1LD1”的193個稅目、“受惠國2LD2”的191個稅目,共計8804個稅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3年2月13日

相關文章:

2023年3月1日起我國給予埃塞俄比亞等3國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

 

 

2023年3月1日起我國給予埃塞俄比亞等3國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

發布日期:2023年02月17日

來源: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公告決定,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給予最不發達國家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1年第8號),根據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的換文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對原產于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布隆迪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等3個最不發達國家的98%稅目產品實施零關稅。

2021年11月29日,習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論壇第八屆部長級會議開幕式上宣布,進一步擴大同中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輸華零關稅待遇的產品范圍。2021年12月1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稅委會公告2021年第8號,對原產于最不發達國家98%的稅目產品,適用稅率為零的特惠稅率,適用國家和實施時間根據換文進展另行公布。

我國給予埃塞俄比亞等3國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有利于踐行中非友好合作精神,支持和幫助最不發達國家加快發展,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后續我國將繼續根據換文進展,逐步給予所有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

 

相關文章: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給予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等3國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公告

 

 

關于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23A版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貨勞函〔2023〕12號

成文日期:2023-2-13

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進出口稅則及海關商品編碼調整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稅率文庫(以下簡稱文庫)?,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文庫放置在國家稅務總局可控FTP系統(100.16.92.225:5088)“程序發布”目錄下。請各地及時下載,對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文庫升級,并將文庫及時發放給出口企業。

二、各地要嚴格執行出口退稅率,嚴禁擅自改變出口退稅率,一經發現,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2月13日

相關文章:

2023年3月1日起我國給予埃塞俄比亞等3國98%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

 

 

二、所得稅類
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

成文日期: 2023-2-2

全文有效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匯算的主要內容

2022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2年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匯算不涉及納稅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二、無需辦理匯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2022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匯算:

(一)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匯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2022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匯算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2022年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匯算。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發生的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在匯算期間填報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四)符合條件的個人養老金扣除。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五、辦理時間

2022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3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2022年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需與受托人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托人更正申報,也可自行更正申報。

七、辦理渠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辦理匯算,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匯算,適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并填報相關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保所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納稅人、代辦匯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專項附加扣除、稅收優惠材料等匯算相關資料,自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權(股票)激勵(含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等情況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備案。

九、受理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2022年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為方便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匯算期結束后,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申報的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十、退(補)稅

(一)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辦理退稅,2022年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個稅 APP及網站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便捷辦理匯算退稅。

申請2022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1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1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

(二)辦理補稅

納稅人辦理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通過個稅APP及網站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匯算期結束后未足額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 《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

納稅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十一、匯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個稅APP及網站、12366納稅繳費服務平臺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匯算開始前,納稅人可登錄個稅APP及網站,查看自己的綜合所得和納稅情況,核對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涉及人員身份信息等基礎資料,為匯算做好準備。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匯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同時,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理服務,有匯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16日后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

對符合匯算退稅條件且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先退稅服務。獨立完成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便民服務。

十二、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四條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

??????2.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簡易版、問答版)

??????3.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2月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年02月06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規范完成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稅務總局在全面總結前三次匯算工作的基礎上,充分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施行,標志著我國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新稅法要求年度終了后,納稅人需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合并計稅,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得益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中介機構、相關部門等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匯算平穩有序,匯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細化程度不斷提高。因此,《公告》總體上延續了前三次匯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公告》共有十二條。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明確匯算的內容,無需辦理匯算的情形、需要辦理匯算的情形,以及納稅人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稅前扣除;第五條至第九條,主要明確了匯算的辦理時間、方式、渠道、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受理稅務機關等內容;第十條,主要對辦理匯算退(補)稅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一條,主要圍繞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服務、預約辦稅、優先退稅等事項進行說明;第十二條,主要明確相關條款的適用關系。

二、與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變化有哪些?

《公告》總體上延續了前幾次匯算公告的框架與內容。主要的變化有:

一是在第四條“可享受的稅前扣除”部分,根據《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號)規定,增加了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個人養老金等可以在匯算中予以扣除的規定。

二是在第十一條“匯算服務”部分,進一步完善了預約辦稅制度,在維持預約辦稅起始時間(2月16日)基礎上,將預約結束時間延長至3月20日,為納稅人提供更優的辦理體驗。

三是在第十一條“匯算服務”部分,新增了對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優先退稅的規定。

三、今年匯算新推出了哪些優化服務舉措?

今年匯算在確保優化服務常態化的基礎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務舉措:

(一)優先退稅服務范圍進一步擴大。在2021年度匯算對“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負擔較重的納稅人優先退稅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優先退稅服務范圍,一是“下有小”的范圍拓展至填報了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二是將2022年度收入降幅較大的納稅人也納入優先退稅服務范圍。

(二)預約辦稅期限進一步延長。為向納稅人提供更好的服務,使稅收公共服務更有效率、更有質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匯算初期將繼續實施預約辦稅。有在3月1日-20日期間辦稅需求的納稅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辦理時間,并按照預約時間辦理匯算。3月21日后,納稅人無需預約,可在匯算期內隨時辦理。

(三)推出個人養老金稅前扣除智能掃碼填報服務。2022年個人養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實施,符合條件的個人可填報享受2022年度稅前扣除。納稅人使用個稅APP掃描年度繳費憑證上的二維碼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動填報,在辦理匯算時享受個人養老金稅前扣除。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

 

 

2022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稅“三步走”

發布日期:2023年02月17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2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稅功能于2月16日上線運行,納稅人如需在3月1日至20日之間辦理匯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點至晚22點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進行預約。3月21日以后,無需預約即可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直接辦理。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上預約辦稅僅需“三步走”即可輕松搞定:

第一步,納稅人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后,可通過“首頁——2022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專題區域點擊“去預約”進入預約功能頁面,也可以通過“辦稅——稅費申報——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預約”進入預約功能界面。

第二步,進入預約功能界面后,納稅人需仔細閱讀提示內容,點擊“開始預約”進入“選擇預約日期”界面,選中標記為“可選”的日期后,點擊底部“提交預約申請”按鈕提交。

第三步,提交成功后,系統顯示“您的預約提交成功”頁面,納稅人即可在預約日期當天辦理2022年度匯算申報。此外,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首頁年度匯算專題欄查看預約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預約功能開放時間為2023年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點至晚22點,納稅人可在上述時間內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并預約3月1日至3月20日的年度匯算申報。

 

相關文件:

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理問答

 

 

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申報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通告2023年第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3-02-28

狀態:全文有效

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事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的規定,現就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申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郵寄申報的適用范圍

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來源地)在本市范圍內,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第三條規定的需要辦理匯算的納稅人,不方便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個人所得稅APP、WEB端)或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可以通過郵寄申報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申報。

二、郵寄申報的接收稅務機關

郵寄申報采用定點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稅務局指定3個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全市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申報業務,納稅人可以選擇任一地點郵寄,具體地址如下:

 

受理點

地址

電話

郵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

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865號B座一樓

02163650292

200011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向城路80號401室

02150877029

200122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徐匯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上海市徐匯區虹橋路188號元福大廈311室(個稅匯算)

02134772597

200030

 

、郵寄申報的報送資料

納稅人選擇郵寄申報方式辦理匯算的,應報送納稅申報表(一式兩份):

(一)納稅人僅取得境內綜合所得的,應根據規定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或《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簡易版)》或《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問答版)》。

納稅人取得境外綜合所得的,應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及《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

(二)納稅人選擇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需附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納稅人有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商業健康保險的,需附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四)納稅人有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需附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五)納稅人有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的,需附報《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

(六)納稅人重要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需要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納稅人可以通過上海市稅務局門戶網站(下載地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xzzx/)、就近的辦稅服務廳下載或領取相關申報表單。

四、申報時間

需要通過郵寄申報方式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的納稅人,請在2023年6月30日前將申報資料以國內特快專遞方式郵寄給指定的受理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郵寄申報日期以郵政部門收寄郵戳日期為準。

五、匯算的退稅、補稅

郵寄申報后涉及匯算應補稅或者退稅的,由于涉及地方財政歸屬問題,納稅人應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個人所得稅APP、WEB端)網上辦理或者到匯算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個人所得稅APP可以從官網下載或掃描以下二維碼下載:

六、注意事項

(一)為便利納稅人辦理匯算,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個人所得稅APP、WEB端)辦理匯算,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簡便快捷。對通過郵寄方式辦理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無法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納稅人需逐項填寫相關信息。

(二)填報信息時,納稅人需認真閱讀填表說明,仔細填寫及核對,確保真實、準確、完整。申報表資料不全,申報表填寫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邏輯錯誤的,稅務機關將不予受理并通知納稅人。為提高辨識度,寄送的申報表,建議使用電腦填報并打印、簽字。

(三)納稅人需在申報表上準確填寫中國境內有效聯系手機號碼、能夠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訊地址等關鍵信息,以便稅務機關能夠準確寄送申報受理回執,溝通納稅申報事宜。

納稅人如有疑問,可通過上海稅務網站首頁“我要咨詢”、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便民辦稅—咨詢互動—在線咨詢”獲得幫助,也可以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稅務機關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3年2月28日

 

 

三、其他類
關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號: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發文日期:2023-01-29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號)有關要求,現將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如下:

1. 上海雅享公益基金會

2. 上海市浦東新區航頭鎮社區基金會

3. 上海長三角商創科技基金會

4. 上海市白玉蘭國際友好交流基金會

5. 上海聯和公益基金會

6. 上海聯享公益基金會

7. 上海市吳昌碩文化藝術基金會

8. 上海永福慈善基金

9. 上海市樂知一心慈善基金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月29日

 

 

關于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06日

文號: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發文日期:2023-01-29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有關要求,現將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如下:

  1.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會

  2. 上海希之星慈善基金會

  3. 上海星河灣雙語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

  4. 上海君懷公益基金會

  5. 上海攜程公益基金會

  6. 上海雙安公益基金會

  7. 上海市徐匯湖南社區基金會

  8. 上海四明醫學發展基金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月29日

 

 

關于確認上海市2022-2024年度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文號: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3-01-16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有關要求,現將上海市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名單公告如下:

上海市松江區紅十字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3年1月16日

 

 

關于認定上海倍增公益基金會等40家單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通知

文號:滬稅發〔2023〕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發文日期:2023-01-29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確認,上海倍增公益基金會等40家單位獲得上海市2023年第一批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23年第一批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1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2023年第一批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名單

 

序號

納稅人識別碼

單位名稱

有效期限

征管分局名稱

備注

1

53310000MJ495461XX

上海倍增公益基金會

2021.06.01-2025.12.31

寶山區稅務局

 

2

53310000MJ49508468

上海市長寧區新華社區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長寧區稅務局

 

3

52310000MJ4931717D

上海華申微生物與感染研究所

2021.12.01-2025.12.31

長寧區稅務局

 

4

5331000033645118X7

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會

2020.01.01-2024.12.31

長寧區稅務局

 

5

53310000MJ4951670L

上海奧奇科技發展基金會

2019.01.01-2023.12.31

黃浦區稅務局

 

6

53310000MJ4954943H

上海市益彩飛揚公益基金會

2022.03.01-2026.12.31

黃浦區稅務局

 

7

52310000MJ49313039

上海微刻軟件技術研究中心

2021.04.01-2025.12.31

嘉定區稅務局

 

8

53310000501781386U

上海恩德公益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嘉定區稅務局

 

9

51310000MJ4904380R

上海市黑龍江商會

2021.03.01-2025.12.31

嘉定區稅務局

 

10

5331000050178195X2

上海市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靜安區稅務局

 

11

53310000MJ49544927

上海胡榮華象棋基金會

2021.02.01-2025.12.31

靜安區稅務局

 

12

51310000MJ49046557

上海市工商聯工業品服務商會

2021.09.01-2025.12.31

閔行區稅務局

 

13

53310000MJ4951443F

上海嘉和公益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閔行區稅務局

 

14

51310000MJ4900275M

上海市商業保理同業公會

2021.01.01-2025.12.31

閔行區稅務局

  

15

53310000MJ49549191

上海五心公益基金會

2022.03.01-2026.12.31

閔行區稅務局

 

16

53310000MJ4955153C

上海微瀾公益基金會

2022.10.01-2026.12.31

閔行區稅務局

 

17

51310000MJ4900670W

上海市宜春商會

2022.01.01-2026.12.31

浦東新區稅務局

 

18

53310000MJ4955073Q

上海嶼筑公益基金會

2022.08.01-2026.12.31

浦東新區稅務局

 

19

51310000MJ49037405

上海市工商聯信息技術商會

2019.07.01-2023.12.31

浦東新區稅務局

 

20

53310000MJ4955081K

上海中歐基金真心公益基金會

2022.09.01-2026.12.31

浦東新區稅務局

 

21

53310000MJ4954695U

上海臨港文化藝術基金會

2021.09.01-2025.12.31

浦東新區稅務局

 

22

5231000032163387X4

上海醫大醫院

2021.01.01-2025.12.31

青浦區稅務局

 

23

53310000501782135F

上海潘序倫教育發展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24

53310000MJ4951603N

上海市上海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25

51310000MJ49005316

上海市漯河商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26

51100000500018223F

中國神經科學學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27

53310000501777846P

上海聯和新泰戰略研究與發展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28

51310000501778427F

上海市開發區協會

2021.01.01-2025.12.31

徐匯區稅務局

 

29

533100005017808180

上海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2021.01.01-2025.12.31

徐匯區稅務局

 

30

51310000501775795U

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31

513100005017743974

上海市女工程師協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32

53310000MJ4955006T

上海申萬宏源公益基金會

2022.07.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33

51100000500009968A

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34

5331000032225285X3

上海隨手公益基金會

2020.01.01-2024.12.31

徐匯區稅務局

 

35

53310000321702804G

上海黃金枝教育發展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36

53310000501776042N

上海市擁軍優屬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徐匯區稅務局

  

37

53310000MJ49515233

上海市楊浦區定海社區公益基金會

2022.01.01-2026.12.31

楊浦區稅務局

 

38

53310000MJ495154XM

上海市楊浦區長白新村街道社區公益基金會

2019.01.01-2023.12.31

楊浦區稅務局

 

39

53310000MJ4950168Q

上海榮莊公益基金會

2021.01.01-2025.12.31

楊浦區稅務局

 

40

51310000501772930U

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協會

2022.01.01-2026.12.31

楊浦區稅務局

 

 
 
關于接續推出2023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納服函〔2023〕13號

成文日期:2023-2-20

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3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納服發〔2023〕1號)安排,稅務總局結合納稅人繳費人新需求,推出第二批25條便民辦稅繳費接續措施,持續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法治公平稅收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F通知如下:

一、訴求響應提質。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設立調解室、成立專門團隊等,暢通納稅人繳費人訴求表達、權益保障通道,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推進稅收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于萌芽。持續發揮納稅繳費服務投訴分析改進機制作用,進一步優化辦稅繳費服務。按照“數據+規則”理念,聚焦納稅人繳費人需求,通過多種渠道開展更具針對性的稅費優惠政策推送,不斷提高政策精準推送質效。進一步優化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提示提醒等功能,為自然人納稅人提供精準導引服務。開展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用戶體驗評估,完善相關辦稅功能,提升自然人辦稅體驗。

二、政策落實提效。優化完善稅務總局官網稅收政策法規庫,進一步方便社會公眾查詢知曉稅收政策。進一步通過大眾媒體加強稅費政策宣傳,在報、網、端、微、屏廣泛開展政策解讀,強化政策送達的時效性、精準性,促進市場主體知政策、會操作、能享受。圍繞新出臺稅費政策解讀、操作指南等,及時制作圖解、動漫、短視頻等公眾喜聞樂見的新媒體解讀產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臺組織開展網絡接龍活動,提升政策知曉度和送達率。借助線上渠道,適時向大企業推送行業性稅收政策,開展政策宣傳,助力大企業精準適用政策。開展“稅務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動”,組織廣大稅務青年以志愿服務的方式,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更為細致更有溫度的服務,促進各項稅費政策更加精準有效落地。

三、精細服務提檔。推動相關區域進一步規范涵蓋申報、發票、登記、賬證、征收、檢查等類別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加強區域執法協同,推進稅收征管和服務一體化,更好服務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抓好首批在全國復制推廣的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涉稅改革舉措落地,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服務高質量發展。結合數字化電子發票推廣和新電子稅務局建設,上線推廣征納互動服務,進一步提升服務質效。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部署,組織開展助力中小企業發展主題服務月活動,更好服務小微市場主體。深化稅務與銀保監部門“銀稅互動”數據直連試點,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業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四、智能辦稅提速。依托各地政務服務平臺,持續推行社會保險經辦和繳費業務線上“一網通辦”。進一步優化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稅務端功能,不斷提升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納稅人辦稅便捷度。進一步擴大全國跨省異地電子繳稅推廣成果,會同國庫部門推動更多商業銀行優化完善系統功能,支持跨省資金清算,為跨省經營納稅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繳稅方式,實現足不出戶即可跨省繳稅。

五、精簡流程提級。優化電子稅務局印花稅申報,探索實現“一鍵零申報”,優化納稅人納稅申報體驗。簡化印花稅申報流程,對銀行、保險、煙草行業相同稅目的應稅合同探索實行合并申報并留存備查。推進土地出讓類、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繳費指引在部分省局試點并適時修訂完善后逐步推廣,為繳費人提供便捷、高效、規范的繳費服務。推進職業傷害保障制度試點工作,優化征管流程,提升繳費服務。增加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匯算清繳相關系統功能,方便繳費人線上辦理匯算清繳業務。

六、規范執法提升。對一般納稅人登記等領域的部分業務事項運用說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推動稅務執法理念和方式手段變革,提升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水平,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加強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動態管理,積極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引導市場主體規范健康發展。

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聚焦納稅人繳費人急難愁盼問題,結合工作實際,抓好便民辦稅繳費措施實施,推動各項措施及時落地見效,確保連續第10年開展的“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開局起勢、持續深化,不斷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附件:2023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第二批接續措施工作任務安排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2月20日


納稅問答
Taxation Consultation


四、2022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理問答

發布日期:2023年02月17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們將迎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為提升辦稅效率和申報體驗,避免匯算初期扎堆辦理給納稅人造成不便,今年稅務部門進一步優化了預約辦稅服務,有3月1日至3月20日辦理匯算需求的納稅人,可通過手機個稅APP提前預約。3月21日以后無需預約,隨時可以辦理。

一、2022年度匯算的時間范圍是什么?納稅人什么時候可以預約?

答:2022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跨度4個月,辦稅時間非常充裕,無需搶在前幾天扎堆辦理。

納稅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間辦理年度匯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早6點至晚22點登錄手機個稅APP進行預約,操作步驟非常簡便。

二、納稅人想預約3月1日辦理匯算,但沒有預約到,怎么辦?

答:納稅人沒有預約到3月1日辦理匯算也無需著急,可以選擇其他日期進行預約,也可以不預約,在3月21日后直接登錄手機個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辦理匯算。如納稅人確有緊急情況,又沒有預約到合適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直接辦理。

三、納稅人在3月1日匯算期開始后才注意到可以預約,此時再預約還來得及么?

答:3月1日以后直到3月20日,納稅人仍然可以通過手機個稅APP預約,選擇未約滿的任意日期預約確認即可。當然,納稅人也可以不預約,3月21日后直接登錄手機個稅APP或網站辦理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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