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綜合法規類
二、所得稅類
三、其他類
四、2023年新出臺三項增值稅政策即問即答
最新法規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綜合法規類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的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委會公告2022年第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相關規定,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等對進出口關稅稅目、稅率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載: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成文日期:2023-1-9
全文有效
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9日
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成文日期:2023-1-9
全文有效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八、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十、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十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1號公告規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1);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1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2)。
十二、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納稅人按照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申請辦理抵減或退還已繳納稅款,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及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一條及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至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6號)第一、二、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2.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1月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0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1月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為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相關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以后,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3年4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10萬元,5月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自建的不動產取得收入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后合計銷售額218萬元(=10+20-12+200),超過30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后的銷售額是18萬元(=10+20-12),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二、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答:此前,稅務總局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為10萬元以后,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減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免稅政策,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對部分或者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的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3%的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開具了免稅發票,則開具免稅紅字發票。納稅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紅字發票后,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相關免稅欄次?
答: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納稅期限。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相關規定,本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納稅,在政策適用方面的不同: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12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6月的銷售額超過了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4月、5月的6萬元、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26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26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4月和5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34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34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
七、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預繳增值稅的,應如何預繳稅款?
答: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規定,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本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應該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政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第一,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稅人選擇的納稅期限有關。舉例來說,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8萬元,則有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二是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本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九、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十、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十一、納稅人適用1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答:納稅人適用1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抵減政策,僅需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一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中,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十二、納稅人適用1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抵減政策,和此前執行的加計抵減政策相比,相關征管規定有無變化?
答:沒有變化。本公告明確,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項,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到期后,在1號公告出臺前部分納稅人已按照3%征收率繳納了增值稅,能夠退還相應的稅款么?
答:按照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1號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但是,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二、所得稅類
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7號
成文日期:2022-12-30
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具體如下:對《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的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對《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的填報說明進行修訂。
二、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不再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三、本公告適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 (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2018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20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4號)中的上述表單和填報說明同時廢止?!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五條關于“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表樣附后)”的規定和附件《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22年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2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1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精簡辦稅資料,減輕辦稅負擔,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2022年以來,財政部聯合我局及相關部門出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企業創新發展等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
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延續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標準,并對年應納稅所得額100-300萬元的部分,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一是發布《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二是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進中小微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
一是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四)支持我國基礎研究發展
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號),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支持廣州南沙深化粵港澳全面合作
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號),對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
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號),區分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和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明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要修訂內容
(一)《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新增“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購置單價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購置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業購置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等事項,供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填報設備器具扣除相關優惠政策。
(二)《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號),在《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中增加“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部分,供納稅人填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稅收政策有關情況。同時,調整《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與上級表單《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的表間關系。
(三)《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一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號),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第30.1行“企業投入基礎研究支出加計扣除”,供納稅人填報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將第28行中的“加計扣除比例____%”調整為“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____”,并相應增加創意設計活動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代碼表,供納稅人根據相關政策選擇填報適用的加計扣除比例和計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關費用加計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關費用加計扣除”,供納稅人填報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創意設計活動相關費用加計扣除金額。
三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增加第30.2行“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供高新技術企業填報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購置設備器具加計扣除金額。
(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號),將第50行“加計扣除比例”調整為“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并相應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代碼表,供納稅人根據相關政策選擇填報適用的加計扣除比例和計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供納稅人填報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發費用金額。
(五)《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號)等規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細行次,對區域性優惠政策進一步細分,供納稅人分別填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南沙先行啟動區相關優惠政策。
三、企業政策性搬遷事項附報資料的處理
為精簡辦稅資料,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發生政策性搬遷事宜的企業在搬遷完成當年,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不再填寫和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四、實施時間
《公告》適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今后如出臺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關規定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按照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7號)
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成文日期:2023-1-16
全文有效
為支持我國企業創新發展和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中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中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16日
三、其他類
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06日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2-11-27
狀態:全文有效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收法治化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對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F將《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1月27日
附件
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標題 | 文件字號 | 發布時間 | 失效廢止內容 | 失效廢止原因 |
1 | 國稅發〔1995〕90號 | 1995年5月17日 | 全文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1998〕6號 | 1998年1月16日 | 全文 | 不適應征管需要。 |
3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系統辦稅服務廳規范化服務要求》的通知 | 國稅發〔1998〕78號 | 1998年5月22日 | 全文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1999〕234號 | 1999年12月13日 | 全文 | 不適應征管需要。 |
5 | 國稅發〔2002〕37號 | 2002年4月8日 | 第二條、第三條 | 不適應征管需要。 | |
6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師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明電〔2005〕4號 | 2005年1月27日 | 全文 | 不適應征管需要。 |
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煙葉稅納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 | 國稅發〔2006〕77號 | 2006年6月2日 | 全文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8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國稅發〔2006〕115號 | 2006年7月31日 | 全文 | 文件內容已過時效。 |
9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稅標志的通知 | 國稅發〔2007〕8號 | 2007年1月29日 | 全文 | 不適應征管需要。 |
10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表證單書(樣式)的通知 | 國稅函〔2005〕891號 | 2005年9月15日 | 全文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11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7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通知 | 國稅函〔2008〕117號 | 2008年1月30日 | 全文 | 文件內容已過時效。 |
12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 | 2013年6月24日 | 廢止第一條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8號修改)開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
13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 | 2015年2月2日 | 第一條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
1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7號 | 2015年4月28日 | 全文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15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 | 2015年12月2日 | 第四條第(二)項 | 已被新規定替代。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稅務規范性文件關系到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關系到稅務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按照《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改)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開展了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統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涉及1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在公布失效廢止的1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中,有11件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廢止、4件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廢止。在這些公布失效廢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因為稅務部門持續推進優化稅務執法方式、規范表證單書,已被新規定替代,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系統辦稅服務廳規范化服務要求〉的通知》(國稅發〔1998〕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表證單書(樣式)的通知》(國稅函〔2005〕891號);有的文件規定的任務已經完成,文件內容已過時效,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115號);有的文件隨著稅收立法完善已不適應征管需要,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稅標志的通知》(國稅發〔2007〕8號)。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4號)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稅務規范性文件關系到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關系到稅務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按照《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改)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開展了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統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涉及1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在公布失效廢止的1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中,有11件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廢止、4件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廢止。在這些公布失效廢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因為稅務部門持續推進優化稅務執法方式、規范表證單書,已被新規定替代,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系統辦稅服務廳規范化服務要求〉的通知》(國稅發〔1998〕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表證單書(樣式)的通知》(國稅函〔2005〕891號);有的文件規定的任務已經完成,文件內容已過時效,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115號);有的文件隨著稅收立法完善已不適應征管需要,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稅標志的通知》(國稅發〔2007〕8號)。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4號)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3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稅務總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持續推進涉稅費報送資料精簡工作,2019年以來,先后精簡了50%的業務事項、48%的報送資料、26%的表證單書,取得了明顯成效。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稅務總局決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將13項涉稅費資料納入容缺辦理范圍;同時,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將12項涉稅費資料予以取消,將22項涉稅費資料予以留存備查。為此,稅務總局制發《公告》,對容缺辦理相關事項、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相關事項以及施行時間等具體事項進行明確。
二、稅務事項容缺辦理的內容和定義是什么?
答:《公告》中共將13項涉稅費資料納入容缺辦理范圍。
稅務事項容缺辦理是稅務機關推出的一種便民利民的辦稅服務形式。當納稅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資料暫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經納稅人自愿并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限內補齊補正可容缺后補的資料后,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容缺辦理該項業務。
三、精簡涉稅費資料的內容和定義是什么?
答:《公告》中共對34項涉稅費資料進行精簡,其中,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12項,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22項。
取消報送指現有文件規定納稅人辦理稅費事項時需報送的資料改為無需報送。
留存備查是指現有文件規定納稅人辦理稅費事項時需報送的資料改為資料留在納稅人處存檔保管,以備稅務機關事后核查。
四、納稅人對實行容缺辦理的涉稅費資料,是必須進行容缺辦理,還是可以自愿選擇適用容缺辦理?
答: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納稅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資料暫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經納稅人自愿并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限內補齊補正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容缺辦理的,則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涉稅費資料。
五、納稅人對涉稅費資料選擇適用容缺辦理的,如何辦理?
答:納稅人選擇容缺辦理的,應簽署《容缺辦理承諾書》(格式文本見《公告》附件2),書面承諾已經知曉容缺辦理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容缺辦理的法律責任。對符合容缺辦理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及具體補正形式、補正時限和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業務事項。
六、哪些納稅人不適用容缺辦理?
答: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容缺辦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容缺辦理。
其他納稅人存在未按時提交容缺辦理資料的,在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容缺辦理。
七、納稅人選擇適用容缺辦理的,其資料補正方式及時間如何確定?
答:納稅人可選擇現場提交、郵政寄遞或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在承諾時限內將補正資料報送給稅務機關。采取現場提交的,補正時間以提交時間為準;采取郵政寄遞方式的,補正時間以寄出時間為準。
八、容缺辦理有哪些事后監管措施?
答:(一)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書面承諾時限到期前通過電子稅務局、電話或短信等方式提醒納稅人在書面承諾時限內補齊資料,履行承諾。
(二)納稅人在書面承諾時限內未履行承諾的,相關記錄將按規定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三)納稅人存在容缺辦理事項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對其暫停提供各類容缺辦理服務;待納稅人履行承諾后,稅務機關對其恢復提供各類容缺辦理服務。
關于優化若干稅收征管服務事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稅總征科發〔2022〕8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2-12-29
狀態: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結合落實中央巡視整改,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規范基礎稅收征管工作,優化變更登記、跨省遷移等環節稅費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一)自動變更登記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后,無需向稅務機關報告登記變更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變更登記信息,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核心征管系統)自動同步變更登記信息(附件1)。處于非正常、非正常戶注銷等狀態的納稅人變更登記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統在其恢復正常狀態時自動變更。
(二)自動提示推送服務。對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項,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精準推送提醒納稅人;涉及的后續管理事項,核心征管系統自動向稅務人員推送待辦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記信息變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在稅務部門變更登記信息的納稅人,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信息分類分批完成登記信息變更工作。
二、優化跨省遷移稅費服務流程
(一)優化遷出流程。納稅人跨省遷移的,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結住所變更登記后,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ㄊ校┻w移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2)。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已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已結清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出具《跨?。ㄊ校┻w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附件3),告知納稅人在遷入地承繼、延續享受的相關資質權益等信息,以及在規定時限內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經納稅人確認后,稅務機關即時辦結遷出手續,有關信息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
(二)優化遷入流程。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收到納稅人信息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主管稅務科所分配、稅(費)種認定并提醒納稅人在遷入地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三)明確有關事項。納稅人下列信息在遷入地承繼:納稅人基礎登記、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辦稅人員實名采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出口退(免)稅備案、已產生的納稅信用評價等信息。
納稅人遷移前預繳稅款,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尚未彌補的虧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彌補;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扣,無需申請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遷移前后業務的辦理可參照《跨?。ㄊ校┻w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附件4)。
三、優化稅源管理職責
各省稅務機關根據本地稅源特點優化分級管理職責,提升稅收風險分析、重點領域重點群體稅收風險管理等復雜事項管理層級,壓實市、縣稅務機關日常管理責任。已提升至省、市稅務機關管理的復雜涉稅事項,原則上不再推送下級稅務機關處理。
四、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登記業務協同
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注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設立登記等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統自動進行數據標識。
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銷,未在稅務部門辦理清稅且處于正常狀態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通知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逾期不辦理的,可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銷,但在核心征管系統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為非正常戶注銷狀態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直接進行稅務注銷。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的,及時向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報告。
??????2.跨?。ㄊ校┻w移涉稅事項報告表
??????3.跨?。ㄊ校┻w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
??????4.跨?。ㄊ校┻w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于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4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發文日期:2022-12-30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等有關要求,現將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
1.周大福慈善基金會
2.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
3.中國退役軍人關愛基金會
4.中國法學交流基金會
5.華鼎國學研究基金會
6.歐美同學基金會
7.鐵路青少年發展捐助中心
8.中聯肝健康促進中心
9.中國社會工作聯合會
二、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
1.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
2.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
3.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
4.中社社會工作發展基金會
5.凱風公益基金會
6.南都公益基金會
7.中國人保公益慈善基金會
8.愛佑慈善基金會
9.國家能源集團公益基金會
10.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
11.開明慈善基金會
12.智善公益基金會
13.中天愛心慈善基金會
14.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
15.中遠海運慈善基金會
16.中國人壽慈善基金會
17.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
18.萬科公益基金會
19.招商局慈善基金會
20.中國移動慈善基金會
21.華潤慈善基金會
22.亨通慈善基金會
23.致福慈善基金會
24.青山慈善基金會
25.啟明公益基金會
26.東潤公益基金會
27.國家電網公益基金會
28.中興通訊公益基金會
29.愛慕公益基金會
30.白求恩公益基金會
31.中山博愛基金會
32.善小公益基金會
33.王振滔慈善基金會
34.三峽集團公益基金會
35.紫金礦業慈善基金會
36.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
37.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38.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
39.中國農業大學教育基金會
40.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
41.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
42.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43.四川大學教育基金會
44.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
45.張學良教育基金會
46.寶鋼教育基金會
47.中南大學教育基金會
48.傳媒大學教育基金會
49.中國國際中文教育基金會
50.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
51.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52.中國預防性病艾滋病基金會
53.中國癌癥基金會
54.中國醫學基金會
55.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
56.中國器官移植發展基金會
57.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58.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59.中國健康促進基金會
60.中國牙病防治基金會
61.余彭年慈善基金會
62.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
63.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
64.中國國際文化交流基金會
65.中國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
66.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會
67.中華思源工程基金
68.億利公益基金會
69.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70.中國海洋發展基金會
71.中國綠化基金會
72.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73.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
74.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75.金龍魚慈善公益基金會
76.黃奕聰慈善基金會
77.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
78.薩馬蘭奇體育發展基金會
79.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80.中國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
81.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82.華陽慈善基金會
83.頂新公益基金會
84.威盛信望愛公益基金會
85.中國鄉村發展基金會
86.友成企業家鄉村發展基金會
87.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
88.中國科技館發展基金會
89.中國禁毒基金會
90.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
91.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92.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
93.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
94.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95.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96.中國和平發展基金會
97.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
98.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
99.中信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
100.中華文學基金會
101.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
102.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103.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
104.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105.順豐公益基金會
106.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
107.中國滋根鄉村教育與發展促進會
108.中國孔子基金會
109.安利公益基金會
110.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111.思利及人公益基金會
112.華中農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113.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114.東風公益基金會
115.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
116.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育基金會
117.北京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118.比亞迪慈善基金會
119.波司登公益基金會
120.韓美林藝術基金會
121.蘭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122.民生通惠公益基金會
123.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124.中華慈善總會
125.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
126.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127.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128.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
129.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
130.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
131.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
132.陳香梅公益基金會
133.民福社會福利基金會
134.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
135.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136.中國志愿服務基金會
137.中誠公益創投發展促進中心
138.智惠鄉村志愿服務中心
139.國際儒學聯合會
140.中國鄉村發展志愿服務促進會
141.中華志愿者協會
142.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
143.中國肢殘人協會
144.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
145.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
2022年12月30日
關于開展2023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納服發〔2023〕1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持續抓好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落實,稅務總局決定,2023年以“辦好惠民事·服務現代化”為主題,連續第10年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以下簡稱“春風行動”),先行推出第一批17條便民辦稅繳費措施,后續還將分批推出若干接續措施,不斷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獲得感和滿意度,更好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貢獻稅務力量。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聚焦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緊緊圍繞納稅人繳費人急難愁盼問題,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守正創新,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觀念,深入開展“春風行動”,打連發、呈遞進,分批接續推出系列改革創新舉措,持續,推動訴求響應提質、政策落實提效、精細服務提檔、智能辦稅提速、精簡流程提級、規范執法提升,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法治公平稅收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以稅收現代化的深入推進,更好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二、行動內容
第一批17條便民辦稅繳費措施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訴求響應提質。組織開展全國納稅人繳費人需求征集,積極響應合理訴求,解決納稅人繳費人急難愁盼問題,改進提升稅費服務工作。深入開展“稅直達”試點,根據納稅人繳費人行為習慣不斷優化服務策略,探索推出相關服務產品,有效改善納稅人繳費人服務體驗。
(二)政策落實提效。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輔導,創新政策服務與管理方式,幫助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拓寬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優先退稅人員范圍,進一步提升納稅人獲得感。深入開展第32個全國稅收宣傳月活動,積極向納稅人繳費人宣傳輔導相關便民辦稅政策措施。
(三)精細服務提檔。發揮稅收大數據作用,持續運用“全國納稅人供應鏈查詢”功能,積極為企業牽線搭橋,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探索為自然人優先提供智能應答服務,不斷提高智能咨詢服務水平。結合數字化電子發票推廣,開展技術與應用可視答疑試點,為納稅人提供更加直觀、準確、高效的咨詢服務。
(四)智能辦稅提速。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稅務可信身份賬戶體系,方便納稅人通過多種渠道辦理業務。支持納稅人在境外通過網上申報等方式,依托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與人民幣跨境支付機制,直接使用人民幣跨境繳納稅款。在數字人民幣試點地區,推動實現數字人民幣繳納稅費,豐富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滿足納稅人繳費人多元化稅費繳納需求。
(五)精簡流程提級。加強登記業務協同,簡化變更登記操作流程,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后,無需向稅務機關報告登記變更信息,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變更登記信息自動同步予以變更。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注銷前申請當年度手續費退付提供便利。開發上線個人養老金扣除填報功能,為試點城市納稅人填報享受個人養老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提供便利。推進全國車船稅繳納信息聯網查詢與核驗,便利納稅人異地辦理保險及繳稅。
(六)規范執法提升。優化企業所得稅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幫助納稅人更好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探索優化新設立納稅人納稅信用復評機制,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但已滿12個月的納稅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納稅信用復評申請;稅務機關于4月或10月依據其近12個月的納稅信用狀況,確定其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春風行動”是稅務部門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具體舉措,是不斷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獲得感的內在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始終把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到“春風行動”推進落實的全過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調動廣大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效激勵黨員干部擔當作為,努力在提升辦稅繳費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狠抓工作落實。各級稅務機關要全面把握連續第10年開展“春風行動”的重要意義,堅持對標對表,推動各項措施及時出臺;稅務總局相關司局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及時解決落實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各地交流互鑒;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溝通協作,細化重點任務,確?!按猴L行動”措施落實見效。
(三)積極探索創新。充分發揮基層的創造性,鼓勵各地稅務機關在落實過程中探索創新,通過開展“春風行動”,著力解決納稅人繳費人急難愁盼問題。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企業和群眾高度認可的改革措施及時進行總結提煉,積極為全國稅務系統積累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經驗。
(四)營造良好氛圍。各級稅務機關結合“春風行動”開展成效,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報道,加大對“春風行動”成功經驗、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為進一步推進稅收現代化,更好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1月1日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202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初、中、高級)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05日
為明確202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價標準,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202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初、中、高級),現予發布。
附件1:2023年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
附件2:2023年度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
附件3:2023年度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1月3日
附件下載:
關于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成文日期:2023-1-5
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F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列入目錄內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實行告知承諾制稅務證明事項的承諾方式、法律責任、不適用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2021年第21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場所和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納稅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1月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2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發《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稅務總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行以來,大幅減少了證明材料報送,促進了誠信納稅和稅法遵從,提高了納稅人滿意度和獲得感。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決定第二批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本次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有哪些?
本次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有6項,分別是:
(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證明用途:納稅人取得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證明用途:城市公交企業取得公共汽電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三)專用車證。證明用途:1.防汛部門取得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提供防汛專用車證)。2.森林消防部門取得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提供森林消防專用車證)。
(四)家庭成員信息證明。證明用途: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證明用途: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身份證明、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證明。證明用途:1.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者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2.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者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三、納稅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是必須進行承諾,還是可以自愿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可以自愿選擇。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納稅人不想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四、納稅人對稅務證明事項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如何進行承諾?
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索要紙質或下載電子形式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該文書的第一部分“稅務機關告知事項”,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納稅人在該文書的第二部分“納稅人承諾”中,勾選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簽字蓋章確認即可。
五、稅務機關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是什么?
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 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等準則的通知
財政部
財會〔2022〕36號
發布日期: 2023年01月06日
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中“持續提升審計質量”和“完善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規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開展實務工作,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動態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等兩項審計準則,并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項準則進行了一致性修訂,現予批準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本次修訂的兩項審計準則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敦斦筷P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9〕5號)中,相應的兩項審計準則同時廢止。
2.本次修訂涉及到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項準則中的條款,與上述兩項審計準則同步施行。
3. 允許和鼓勵提前執行本批準則。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附件: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項準則
財政部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下載: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2022年12月22日修訂).pdf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2022年12月22日修訂).pdf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項一致性修訂的準則.zip
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財會〔2022〕38號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園林綠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重慶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為了積極推進存量市政基礎設施入賬,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面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以下簡稱5號準則)等規定,結合市政基礎設施管理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市政基礎設施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重要資源??茖W合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對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使市政基礎設施更好服務發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義。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任務,扎實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進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礎設施“家底”,夯實政府財務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為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保障。
二、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界定
(一)市政基礎設施的范圍。
本通知所稱的市政基礎設施,是指由各級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政單位)為滿足城鎮居民生活需要和其他公共服務需求而控制的、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所需的工程設施等有形資產。
下列各項不屬于本通知所稱的市政基礎設施:
1.獨立于市政基礎設施、不構成市政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設備、車輛和船只等。
2.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筑物、場地、設備。
3.已按照《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0〕23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規定,確認為公路水路、水利基礎設施的資產。但是,有關公路水路、水利基礎設施隨著城鎮發展變更為市政基礎設施的除外。
4.不再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政基礎設施。
5.由企業控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進行核算的市政基礎設施。
(二)市政基礎設施的類別。
市政基礎設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為交通設施、供排水設施、能源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綜合類設施、信息通信設施和其他市政設施。
交通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城市客運輪渡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等。
供排水設施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等。
能源設施包括城市燃氣設施、集中供熱設施等。
環衛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筑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公共廁所等。
園林綠化設施包括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
綜合類設施包括地下綜合管廊等。
信息通信設施包括信息基礎設施等。
其他市政設施包括城市照明設施、公共停車場設施等。
市政基礎設施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資產管理需要在相關類別市政基礎設施下單獨反映土地使用權。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見附件1。
三、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依據
市政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5號準則、《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財會〔2019〕24號)、《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等規定。但是,列入文物文化資產的市政基礎設施,其會計核算適用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中關于文物文化資產的相關規定;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其會計核算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財會〔2019〕23號,以下簡稱10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
四、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一)確定記賬主體的一般原則。
各級市政單位應當根據市政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記賬”的原則,并結合直接承擔后續支出責任情況,合理確定市政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市政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難以確定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
相關記賬主體對市政基礎設施的確認應當協調一致,確保資產確認不重復、不遺漏。
(二)確定記賬主體的有關具體規定。
1.對于已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按上述一般原則確定記賬主體,并及時登記入賬。其中,建設單位與管理維護責任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移交管理維護職責的同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按規定移交相關會計檔案。因管理維護職責不明確而未移交的市政基礎設施,可暫由建設單位確認為市政基礎設施,待管理維護職責明確后再移交給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市政單位入賬。
2.由多個市政單位共同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對該資產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或者承擔后續主要支出責任的市政單位作為記賬主體予以確認。
3.分為多個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單位分別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各個市政單位作為記賬主體分別對其負責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例如,某城市道路中的道路結構、道路綠化、照明設施分別由負責道路、園林綠化、城市照明的市政單位管理維護,則道路結構應當由負責道路管理的市政單位確認為交通設施(城市道路),道路綠化應當由負責園林綠化的市政單位確認為園林綠化設施(附屬綠地),照明設施應當由負責城市照明的市政單位確認為其他市政設施(城市照明設施)。
4.負有管理維護市政基礎設施職責的市政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企業或其他會計主體代為管理維護市政基礎設施的,該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委托方作為記賬主體予以確認。
5.對于由企業舉債形成的非收費市政基礎設施,相關債務已經由政府承擔的,應當及時從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按上述一般原則確定市政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并及時登記入賬。
6.對于由企業舉債并負責償還的收費市政基礎設施,適用10號準則的,政府方應當按照10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確定記賬主體;不適用10號準則且已由企業方入賬的,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待后續相關規定明確后,再進行調整。
五、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各記賬主體可以根據管理要求,以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構成為基本依據,按照市政基礎設施的功能類別進行明細核算,同時按照單體工程的名稱等進行輔助核算。各記賬主體在做好市政基礎設施明細核算的同時,還應當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資產管理系統登記或備查簿登記,按照規定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樣式登記資產信息卡。
各記賬主體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增加明細核算層級,按照單體工程資產組成部分等進行明細核算。
市政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號表見附件2。
屬于文物文化資產的市政基礎設施和采用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其明細核算可以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關于市政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一)市政基礎設施初始計量的原則。
對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交付使用或開始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市政基礎設施,記賬主體應當按照5號準則的規定進行初始計量。
對于其他尚未入賬的市政基礎設施,在2002年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施行之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一般應當按照其初始購建成本入賬;因建設年代久遠(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購建有關的原始憑據已不可考,在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施行之后經過改擴建或大型修繕的,可以按照距入賬時間最近一次改擴建或大型修繕的成本入賬,但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相關情況進行披露;上述情形以外的,應當按照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初始計量。
(二)初始購建成本的確定。
市政基礎設施的初始購建成本,應當按照5號準則、財會〔2018〕34號文件等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
各記賬主體在確定存量市政基礎設施的初始購建成本時,應當以建設單位提供的與存量市政基礎設施購建及交付使用有關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無法取得工程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的,可以依次按照工程結算審核金額、工程結算金額、工程合同造價金額、工程設計預算金額、工程概算金額等作為初始購建成本。
(三)重置成本標準的確定。
以重置成本作為初始入賬成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級政府所屬相關市政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或明確其重置成本標準制定單位;鄉鎮政府所屬市政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制定??h級人民政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重置成本標準后,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確定存量市政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時,應當以定額標準為基礎,并充分考慮影響重置成本標準的其他因素,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
各記賬主體應當按照財會〔2018〕3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市政基礎設施具體數量(如長度、面積等)、成新率及重置成本標準等因素,計算確定市政基礎設施的入賬成本。
七、關于政策銜接的規定
(一)對于已經作為市政基礎設施核算、但不屬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礎設施的相關資產,記賬主體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將其重分類為固定資產、其他類別的公共基礎設施等。對于原已確認為固定資產或其他類別的公共基礎設施、但屬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礎設施的相關資產,記賬主體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將其重分類為市政基礎設施。
(二)對于已按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其記賬主體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根據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記賬主體按規定增加市政基礎設施的,借記“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按規定減少市政基礎設施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相關記賬主體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做好對賬、檔案移交等工作。
(三)對于已按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其明細核算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
(四)對于已按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無需根據本通知規定對其初始入賬成本進行調整。
(五)對于本通知印發前尚未入賬的存量市政基礎設施,記賬主體根據本通知規定首次入賬時,應當按照確定的初始入賬成本,借記“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相關明細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六)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市政基礎設施折舊(攤銷)年限作出規定之前,各記賬主體在市政基礎設施首次入賬時暫不考慮補提折舊(攤銷),初始入賬后也暫不計提折舊(攤銷)。各記賬主體在本通知印發前已經核算市政基礎設施且計提折舊(攤銷)的,可繼續沿用之前的折舊(攤銷)政策;對于已經作為市政基礎設施核算、但按照本通知要求重分類為固定資產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等規定計提折舊,此前未計提折舊的,應當在資產重分類的同時補提折舊。
八、關于組織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責任落實。
各級財政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市政基礎設施入賬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市政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各有關部門分工和責任,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辦理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移交手續,有序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入賬工作。各記賬主體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認識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及本通知規定將存量市政基礎設施納入政府會計核算。各省級財政部門在2024年6月30日前將本地區各類市政基礎設施的入賬情況報財政部(會計司)。
(二)做好溝通協調,加強業務指導。
各地財政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強化協同、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地方實際完善各項工作流程,加強對下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市政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工作的指導,督促各有關記賬主體在組織開展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系統基礎信息管理,及時、有效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入賬工作。鼓勵各地創新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核算考核機制,推動考核評價結果應用。
(三)強化政策宣傳,做好培訓工作。
各地財政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讀和宣傳貫徹培訓工作,形成自上而下推動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良好氛圍。要積極采取各種方式拓寬培訓渠道,推動培訓工作直達基層,使會計及相關人員及時、全面地掌握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各項規定和具體要求,切實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確保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附件:1.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
2.市政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號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下載:
關于印發《上海市稅費征收保障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號:滬府辦規〔2023〕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日期:2023-01-12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稅費征收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12日
上海市稅費征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稅費征收保障,切實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上海市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稅費征收協作管理和共治保障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稅費征收保障,是指在黨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信息共享的框架下,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企業、社會組織等提供支持和協助,共同參與、支持稅費征收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包括市、區兩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第四條 市稅務局對本市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進行統籌協調,負責稅費征收保障日常工作。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區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本區稅費征繳協作機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征收保障措施,所需經費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稅務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稅費征收保障工作。
第六條 稅務機關因稅費征收保障工作所需,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稅費征繳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法依規予以協助。
第二章 稅費服務
第七條 各區稅務機關應結合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條件,積極推進辦稅服務廳進駐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保障其場地和設備。入駐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和其他社會網點的辦稅服務廳應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稅費事項,統籌兼顧稅務機關和駐地部門對人員、場地、標識的要求,規范開展服務。各區稅務機關應持續推進自然人稅費征收服務進駐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各區人民政府應大力支持各區稅務局依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征相關稅費,并協助各區稅務局嚴格規范代征單位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引導和支持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開展經營活動,無償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及時公布、宣傳、精準推送國家和本市稅費政策,組織稅費輔導培訓,指導和幫助納稅人、繳費人充分享受優惠政策;
(二)提供多元化的納稅申報方式、簡便易行的辦稅程序、整潔干凈的服務場所;
(三)開展稅費風險提示提醒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監督投訴、行政救濟等渠道;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稅費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依法建立稅務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公開稅費政策、納稅繳費程序、服務規范、權利救濟等事項。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通過現場、網絡、電話等多種方式,無償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納稅繳費咨詢服務。
按照有關規定屬于其他職能部門負責解答的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等相關政策問題,稅務機關應按照程序轉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辦理。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優化納稅繳費方式,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移動終端辦理,推行精細化、智能化、個性化、便利化服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推進稅務信息系統與市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深化“一網通辦”稅費事項改革,提升跨部門聯辦能級。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推進電子發票應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發展改革、商務、財政、交通、衛生健康、醫保、檔案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提升財務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電子化水平。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持續加強智慧稅務建設,通過數據共享、電子證照等,持續做好流程再造,提升納稅人、繳費人滿意度,服務本市數字化轉型發展戰略。
第十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加強稅費專業服務制度建設,提高專業服務能力,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專業化、規范化、個性化的稅費服務。
稅務、財政、司法等部門應對稅務師、注冊會計師、代理記賬、律師等行業加強指導,各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準確反映行業和企業的稅費訴求,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等渠道,建立健全稅費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稅費信息的數據整合、共享與交換。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應持續完善參保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聯合開展數據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詢熱線互轉、跨部門業務聯辦、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
第十八條 財政、規劃資源、水務、人防、殘聯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應做好非稅收入征繳業務銜接,加強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持續優化業務流程,不斷提高征繳效率。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數據共享,提升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獲取的稅費數據質量,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實效性,做好稅費數據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稅費信息共享按照《上海市數據條例》《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信息使用部門對授權使用的共享稅費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不得直接或變相提供給第三方,信息使用應接受信息提供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信息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稅費共享信息,對使用部門反映存在錯誤或存有疑義的,應及時予以更正與解釋。
第二十三條 稅費信息共享實行目錄管理。稅務機關依據本市有關公共數據相關要求,編制稅費信息共享目錄,并及時更新、發布。目錄之外的涉稅涉費數據共享需求,由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解決,并及時納入目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稅費信息共享一般以電子數據方式,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進行共享。暫無法采取電子數據交換的,可先行采取介質交換、郵件交換、紙質交換等方式,后續應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共享。
第二十五條 稅費信息共享參與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稅費信息共享工作。
第四章 稅費協助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法予以支持、協助。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稅費協助,應明確具體事項、時限等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法提供稅費協助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應急、房屋管理等部門應根據稅務機關落實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等工作的需要,協助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繳費人的享受稅費優惠資格或出具專業鑒定意見。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發現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或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備案信息異常提請核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出具核查意見。
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納稅人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各項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等工作,探索推進社會保險費業務經辦和申報繳納流程聯動辦理,大力推進“一網通辦”。教育、民政等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持續做好相關繳費群體的代收代繳、宣傳輔導、提示提醒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水務、人防、殘聯等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開展非稅收入征繳管理工作,對劃轉稅務征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由相關執收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征繳管理工作。
稅務機關應向財政、規劃資源、水務、人防、殘聯等部門及時反饋相關非稅收入征收明細信息。
第三十二條 因涉稅財物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稅務機關可向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協助申請,價格認定機構應依法進行價格認定。
第三十三條 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耕地建設批準手續時,登記機構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查驗與該不動產、耕地等相關的完稅憑證、減免稅憑證或有關信息;經查驗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依法為其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經查驗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依法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依法加強對納稅人、繳費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監督,督促納稅人、繳費人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使用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和核算;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稅涉費違法行為,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三十六條 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狀況相適應。稅務機關應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等因素,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稅費收入征收預測情況。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信息,實施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依法查詢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金融賬戶信息,實施相關強制執行措施,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辦理強制清算及破產案件時,稅務機關應及時征收相關稅費。
第三十九條 公安、網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及時處理尋釁滋事、散布謠言等嚴重影響稅費管理秩序的行為。
對稅務機關移送的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依法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稅務機關。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建立健全各區稅費征收保障制度,完善稅費征收保障評價機制,協調解決稅費征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稅費征收保障工作職責。
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稅費征收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嚴格推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動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查處涉稅涉費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推進財政稅收政策出臺和落實,支持和規范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促進依法納稅和公平競爭。
第四十三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主動接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和新聞媒體對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健全涉稅涉費爭議解決機制,暢通涉稅涉費訴求收集、響應和反饋渠道,運用和解、調解等爭議解決方式,依法及時化解涉稅涉費爭議。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納稅人、繳費人納稅繳費信用信息歸集和發布工作機制,依法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按照規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共享。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納稅人、繳費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工作機制,發揮納稅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
稅務機關推行納稅人、繳費人分類分級管理。對信用高的納稅人、繳費人,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提供服務便利;對因重大涉稅涉費違法等產生失信行為的納稅人、繳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相應聯合懲戒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
《上海市稅費征收保障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28日
來源:市政府辦公廳
現就《上海市稅費征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及政策依據
2018年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稅務部門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收職責。2021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加強部門協作,加強社會協同,強化稅收司法保障,強化國際稅收合作,持續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為加強地方稅費征收保障,進一步拓展稅收共治格局,減輕辦稅繳費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辦法》的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上海市數據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等。
二、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稅費工作高效有序的制度基礎
從推進本市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際需要看,制定《辦法》可以為本市高效有序推進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發揮稅收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作用,助力上海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
(二)助力城市數字化轉型的創新舉措
圍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制定《辦法》有利于充分發揮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作用,推動“以數治稅”成果與“一網通辦”“一網統管”深度融合,進一步促進稅務數據共享和執法、服務、監管協同,持續推動“數據跑路,多跑網路、不跑馬路”,讓更多稅收治理創新成果惠及人民群眾。
(三)全面優化營商環境的客觀需要
《辦法》充分考慮市場主體的權益保護,為市場主體降低交易成本,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營商環境;進一步明確各級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的稅收共治職責,實現各部門、各類型稅費信息共享交換,及時準確發現和依法規范不遵從稅法的行為。
(四)應對稅費征收保障新形勢的迫切需要
隨著個人所得稅改革推進、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劃轉完成,稅務部門工作格局呈現由“稅主費輔”逐步變為“稅費皆重”的重大變化,稅務執法服務對象也由“以法人為主”逐步變成“法人和自然人并重”,通過制定《辦法》建立健全稅費征收保障制度,是應對稅費征收新形勢的迫切需要。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和內容
《辦法》共6章48條,分為總則、稅費服務、信息共享、稅費協助、監督保障、附則。第一章為總則,提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原則等;第二至第五章為分則,從稅費服務、信息共享、稅費協助、監督保障等四方面,明確了稅費征收保障的具體規定和措施;第六章為附則,規定了《辦法》的生效時間。主要特點和內容說明如下:
(一)突出稅費皆重理念
《辦法》將社保和非稅征收工作貫穿始終,一是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稅費征收協作管理以及共治保障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二是明確稅費征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數據共享的原則;三是明確各級政府對包括建立健全機制、協助開展、協調督促、經費保障等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責任和義務。
(二)突出多方協同治理
《辦法》進一步擴大協助保障單位對象,涵蓋約30個委辦局和16個區人民政府。一是明確稅務機關和相關部門單位在稅費服務工作中的主要職責;二是明確本市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協助。
(三)突出數據共建共享
一是將“數據共享”納入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原則內容,凸顯了上海城市數字化轉型的要求和數據共建共享的獨特優勢;二是強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和稅務機關持續完善參保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三是明確本市部門之間稅費信息資源共享按照《上海市數據條例》《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行目錄管理;四是強調信息使用部門對授權使用的共享稅費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四)突出監督保障機制
《辦法》規定本市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接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以及新聞媒體對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監督,凝聚社會監督工作合力?!掇k法》明確了建立健全稅費征收保障制度,加強稅費征收管理行政執法,健全涉稅涉費爭議解決機制,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建立健全納稅人、繳費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工作機制,健全納稅繳費信用信息歸集和發布工作機制等監督保障措施。
四、《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為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本市行政區域內稅費征收協作管理以及共治保障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關于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開票試點全面擴圍工作安排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通告2023年第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3-01-20
狀態:全文有效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加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字化電子發票”)推廣使用力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方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現將上海市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全面擴圍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納入數字化電子發票開票試點范圍。
二、本市納稅人自納入數字化電子發票開票試點之日起,不再領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及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確有特殊情形,無法納入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按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其他發票。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3年1月20日
關于印發《上海市提信心擴需求穩增長促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號:滬府規〔2023〕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2023-01-20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提信心擴需求穩增長促發展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上海市提信心擴需求穩增長促發展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市第十二次黨代會和十二屆市委二次全會部署,抓牢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大力提振市場預期和信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開好局起好步,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發展主要預期目標,以新氣象新作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取得新成效,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助企紓困行動
(一)全面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落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繼續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并已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繼續按照50%幅度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對非居民用戶2023年超定額用水,減半收取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全面落實國家新出臺的減稅降費政策。(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各區政府)
(二)開展延期還本付息和續貸服務。對于因疫情影響暫時遇困的到期小微企業貸款(含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鼓勵上海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按照市場化原則共同協商延期還本付息,延期貸款正常計息,免收罰息,還本付息日期原則上最長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小微企業特點,提供差異化貸款延期方式,推廣主動授信、隨借隨還貸款模式和線上續貸產品,支持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融資周轉無縫續貸。完善上海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敢貸愿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實施中小微企業信貸獎勵和風險補償政策,對在滬銀行申報的符合條件的普惠小微貸款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產品“應納盡納”。(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上??偛?、上海銀保監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
(三)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貼費。2023年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鹄^續按照0.5%收取擔保費,鼓勵區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率繼續減半收取。鼓勵各區對中小微企業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獲得的銀行貸款,實行貼息貼費政策。(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上??偛?、上海銀保監局、各區政府)
二、援企穩崗擴崗行動
(一)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的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用人單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按照國家部署,落實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率政策。(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稅務局)
(二)支持行業企業穩崗擴崗。落實我市穩崗留工10條政策措施,支持相關行業和企業有序運行。加強企業用工監測,及時掌握員工返崗情況,對缺工企業實行清單式管理和提供針對性服務,組織開展2023年春季促進就業專項行動等服務活動,做好各類線上線下招聘。實施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招錄登記失業三個月以上人員或我市2023屆高校畢業生,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照每人2000元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
(三)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持續推進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試點,鼓勵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引導職工積極參加工會職工互助保障計劃。改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環境,建設“務工人員之家”,擴大“戶外職工愛心接力站”等公益站點覆蓋范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區政府)
三、恢復和提振消費行動
(一)促進消費擴容升級。深化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辦好第四屆“五五購物節”,擴大全球新品首發季、上海時裝周等活動影響力,持續集聚全球高端消費品牌,線上線下聯動創新消費場景,營造此起彼伏、接續持久的國際化大都市消費熱點。支持消費市場創新發展,對具有市場引領性的創新業態、模式及創意活動和對消費市場增長有突出貢獻的企業適當予以支持,每年獎勵上限為零售企業100萬元/家、餐飲企業50萬元/家。大力發展信息消費、金融保險、個性化旅游、文化、體育、醫療健康等高品質服務消費。落實新一輪城市商業空間布局規劃,打造東、西兩片國際級消費集聚區,建設一批高品質商業綜合體和數字商圈商街,大力發展首發經濟、夜間經濟、直播經濟,加快打造一批特色商業地標。鼓勵國有企業所屬的商業設施和自有品牌帶頭開展讓利促銷活動,發揮引流導入作用。(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國資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市文化旅游局、市體育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二)促進汽車、家電等大宗消費。延續實施新能源車置換補貼,2023年6月30日前個人消費者報廢或轉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冊登記且符合相關標準的小客車,并購買純電動汽車的,給予每輛車10000元的財政補貼。實施綠色智能家電消費補貼,對消費者購買綠色智能家電等個人消費給予支付額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補貼。(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
(三)全面激活文旅市場。開展市民文化節、樂游上海藝術季等重大節展活動,舉辦第二屆上海旅游投資促進大會,鼓勵文旅企業開展打折優惠活動。用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旅游發展、體育發展等專項資金,促進文創產業、旅游產業和體育產業加快恢復。市、區聯動發放文旅、體育、餐飲、零售等專項消費券,廣泛動員電商平臺和各類商戶參加,支持生活性服務業加快恢復。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2023年3月31日前繼續按照100%比例暫退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鼓勵企業購買保險替代產品,促進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復。(責任單位:市文化旅游局、市體育局、市商務委、市綠化市容局、市科委、市文創辦、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四)支持會展行業恢復重振。支持各類展會加快復展,舉辦中國國際工業博覽會、中國品牌博覽會、上海國際汽車工業展覽會和上海國際碳中和技術、產品與成果博覽會等重大展會。對2023年在滬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按照舉辦單位實際發生的場租費用給予補貼。支持會展行業提升能級,對引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權威機構認證的展覽項目給予補助。(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四、擴大有效投資行動
(一)開展全球招商引資活動。策劃舉辦“潮涌浦江”系列投資推介活動、上海全球投資促進大會和上海城市推介大會,健全招商引資項目要素保障機制,持續推進項目簽約、落地和開工。積極主動走出去、引進來,組織專業化招商團隊赴海外精準開展專題招商推介活動,大力吸引頭部企業和高能級項目。開展產業生態招商,聚焦“3+6”產業集群,開展產業鏈招商、平臺招商、以商招商等活動。(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外辦、有關園區管委會、各區政府)
(二)充分發揮重大項目牽引作用。完善推進有效投資重要項目協調機制,推動重大產業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民生項目等加快開工建設,力爭形成更多實物工作量。滾動推進“四個一批”重大項目,加快推進軌道交通等一批在建項目,全面開工白龍港污水處理調蓄工程等一批新建項目,加快推進上海東站等一批項目前期工作,超前謀劃外電入滬特高壓直流等一批大項目大工程。(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區政府)
(三)全面提速“兩舊一村”改造。落實“兩舊一村”改造實施意見和支持政策,優先將零星舊改、小梁薄板房屋改造以及中心城區周邊和五個新城等區域的“城中村”納入改造計劃,2023年完成中心城區零星舊改12萬平方米,實施舊住房成套改造28萬平方米,啟動“城中村”改造項目10個。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實臨港新片區、五個新城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滿足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保持土地平穩供應并優化結構,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規劃資源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房屋管理局、人民銀行上??偛?、上海銀保監局、相關區政府)
(四)用好各類投融資政策和工具。用好國家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基金)、專項債券、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基礎設施REITs等擴大投資政策和工具,加快2023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和使用,做好重點項目儲備和申報工作。落實資源性要素指標“六票”統籌政策,全面推廣樁基先行、水電氣網聯合報裝等措施。精簡項目審批流程,推廣實行標準化審批、并聯審批、容缺后補等措施,將“分期竣工驗收”實施范圍擴大至工業、研發、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規劃資源局、市水務局、市綠化市容局、市財政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銀行上??偛?、上海證監局)
五、外貿保穩提質行動
(一)支持外貿企業搶訂單拓市場。組織外貿企業參加各類境內外展會,加快實現商務人員正常出入境往來,推動中歐班列“上海號”增加開行頻次,支持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在全球市場中擴大份額。放大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博會”)溢出帶動效應,深化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建設,提升“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服務平臺能級,加快進博會意向采購成交落地,提升進口集散功能。(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交通委、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邊檢總站)
(二)發揮穩外貿政策綜合效應。精簡對外貿易經營者相關手續辦理流程,按照國家要求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統籌用好國家外經貿發展和我市商務高質量發展等專項資金,優化資金支持范圍,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培育高能級貿易主體,新認定一批貿易型總部和國際分撥示范企業。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擴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提升外匯套保、跨境人民幣和外匯收支便利化等外貿金融服務支持,確保辦理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時間在5個工作日內。(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人民銀行上??偛?、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銀保監局)
(三)加快發展新型國際貿易。大力發展跨境電商、離岸貿易、數字貿易、保稅維修等新型國際貿易,爭創首批“絲路電商”合作先行區和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示范區,支持臨港新片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數字貿易國際樞紐港重要承載區建設,擴大保稅燃料油加注業務規模。(責任單位:市商務委、上海海關、人民銀行上??偛?、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銀保監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
六、外資穩存量擴增量提質量行動
(一)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積極對接CPTPP、DEPA等高標準經貿規則,深入推進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發揮開放型經濟優勢吸引更多外資。落實國家新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深入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研究鼓勵外資企業利潤再投資等政策,引導外資更多投向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開展國際貿易投資洽談活動,為外資企業人員出入境提供最大程度便利。深化與外國商協會的交流,幫助外資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政府外辦、市規劃資源局、市貿促會、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邊檢總站、各區政府)
(二)持續提升總部型經濟能級。舉辦重大外資項目簽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外資研發中心頒證等標志性活動。深化落實新修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支持政策,強化對總部企業在資助和獎勵、資金運作與管理、貿易便利、科技創新、人才引進、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服務舉措,培育一批事業部總部企業,發揮外資研發中心對促進本土研發、提升產業鏈水平的帶動效應。(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各區政府)
(三)加強重大外資項目服務保障。完善重大外資項目工作專班機制,加強全流程跟蹤服務和全方位要素保障,推動一批標志性外資項目落地,支持重大外資項目加快建設和投產,做好外資項目儲備工作。(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
七、產業創新提升行動
(一)加快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集群。加快發展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三大產業,制訂新一輪三大產業上海方案。實施數字經濟、綠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終端等新賽道和未來健康、未來智能、未來能源、未來空間、未來材料等五大未來產業集群行動方案,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和示范應用。繼續實施新基建項目優惠利率信貸貼息政策,推進新一批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支持重點企業聯合攻關,加強底層技術和硬科技研發,支持“鏈主”企業組織開展技術協同創新。(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
(二)支持創新型企業加快成長。優化從創業團隊、初創企業到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科創板上市公司的全鏈條培育機制,2023年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凈增超過1000家,培育創新型中小企業1萬家、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2000家、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200家。由各區對新認定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不低于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不低于30萬元獎勵。對首次成為“四上”企業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市、區聯動給予企業上一年度研發投入5%、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提升科技企業孵化器服務能級,支持大企業聯合孵化基地、大企業開放創新平臺等建設,推廣“聯合孵化”、大學科技園等模式。制訂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管理辦法,在三大產業和數字經濟等重點領域加快培育一批創新型企業總部。著力優化創新生態,大力吸引高精尖缺的科學家、企業家和創投家,加快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探索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引導各類創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形成科學家敢干、資本敢投、企業敢闖、政府敢支持的創新創業環境。(責任單位:市科委、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三)促進重點產業提質增效。著力打造高端制造業增長極,實施整車和芯片企業聯動計劃,推動高端裝備、先進材料、航空航天等行業擴產增能,推進電子信息制造企業產線智能化改造,實施產業基礎再造工程和重大技術裝備攻關工程,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制訂實施新一輪技術改造三年行動方案,對符合條件的重點產業領域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億元。著力提升專業服務業能級,積極發展科技金融、綠色金融、財富管理等金融業態,大力發展研發經濟、基礎研究、成果應用、工程技術等科技服務業,加快發展航運保險、融資租賃、海事仲裁等航運服務業,依托城市數字化轉型做大做強數字經濟。用好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加大對重點領域服務業項目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上海銀保監局、各區政府)
八、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行動
(一)實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深化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新評估體系,聚焦政務服務、企業服務、市場競爭、監管執法等領域,推出一批含金量高、市場主體獲得感強的改革舉措。優化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積極推廣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全程網辦,推進“一業一證”“一照多址”“浦東新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等改革,拓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范圍,完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制度體系。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推行市場主體專用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記錄證明。大力推進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推進大企業“樂企”直連試點擴圍。(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辦公廳、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二)支持民營企業和平臺企業發展。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落實促進民營經濟和民間投資發展政策舉措,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享受扶持政策、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加快建設南虹橋、張江、市北高新等民營企業總部集聚區。有效提振民間投資信心,拓展投資空間,引導民間資本更多投向先進制造業、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綠色低碳等領域。支持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引導平臺企業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開展包容性的業態模式創新,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工商聯、各區政府)
(三)促進中小微企業調結構強能力。全面落實國家助力中小微企業穩增長調結構強能力若干措施,努力幫助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預期、增強發展信心。將政府采購工程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續到2023年底,鼓勵大型企業和平臺機構發布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采購清單,為中小微企業開拓更多市場。實施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攜手行動”,引導大企業向中小企業開放創新資源和應用場景。實施科技成果賦智中小企業專項行動,深入推進向中小企業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實施數字化賦能中小企業專項行動,支持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實施“千校萬企”協同創新伙伴行動,實施“校企雙聘”制度,吸引更多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深入開展涉企違規收費整治,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業賬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商務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各區政府)
(四)開展服務企業大走訪工作。持續開展各級領導干部走訪服務企業工作,暢通政企溝通渠道,完善央企總部對接、外資企業政企溝通圓桌會議、重點民企定期聯系等機制,主動送政策和服務上門,努力幫助各類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深入推進“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提供更加優質、精準的政策宣傳解讀、咨詢、培訓和技術等服務。(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各區政府)
九、加強要素服務保障行動
(一)保障優質產業項目用地。優化戰略預留區啟用程序,支持符合功能導向的成片戰略預留區加快整體啟動使用;對經認定的重大項目、戰略性產業項目和其他需使用戰略預留區的項目,支持通過啟用戰略預留區予以落地。對戰略性產業項目和經認定的重大產業項目,通過市級凈增建設用地指標應保盡保。全面實施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以盤活國企存量土地為抓手,市區聯動、政企聯手制訂低效用地轉型升級方案。(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資委、各區政府)
(二)加強能源電力保供。多措并舉增加電力、天然氣、煤炭等資源供應,確保高峰季能源供應安全有序。支持重大能源項目建設,建成重燃試驗電站F級保障機組、崇明-五號溝天然氣管道等項目,加快上海LNG站線擴建項目、杭州灣海上風電項目等建設,實施煤電節能降碳改造,提高能源保供能力。(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三)大力引才聚才留才。全面落實各類人才計劃和政策,進一步完善住房、教育、醫療等政策和服務,大力吸引和留住各類人才。實施人才安居工程,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措力度,加快構建“一張床、一間房、一套房”的多層次租賃住房供應體系,支持企業利用存量土地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房屋管理局、各區政府)
(四)加大財政支持穩增長力度。統籌使用各類收入和專項資金,完善專項資金使用和評價方式,優化企業申報流程,加快各類涉企專項資金的撥付和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有關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各區政府)
十、重點區域領跑行動
大力營造干事創業、真抓實干、競相發展的良好環境,強化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考核,鼓勵引導重點區域和各區為全市穩增長勇挑大梁、多做貢獻。支持重點區域打造增長極、勇當領跑者,加快落實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等重大改革開放舉措,推動一批功能性機構、平臺和項目落地,持續放大國家戰略的改革開放紅利和引領帶動效應。支持各區發揮比較優勢,結合主城區提升中心輻射功能、五個新城建設和南北轉型發展,全面推進功能升級、產業創新和空間轉型,加快結構調整增創發展優勢,大力引進高能級項目資源,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特色產業集群。(責任單位:各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執委會、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委會)
各區、各部門、各相關單位要抓緊制定發布具體行動方案,明確工作措施清單、施工圖和時間表,確保各項政策、項目、活動和工作舉措加快落實落地,以快速有力的實際行動推動經濟加快恢復發展,釋放穩增長促發展的積極信號和信心。
本行動方案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措施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國家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印發《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通知
財政部
財會〔2023〕1號
發布日期: 2023年01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直管理局財務管理辦公室,國管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推進會計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研究制定了《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現予印發。
各地財政部門、中央有關主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活動,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大力宣傳《規范》精神,幫助廣大會計人員全面理解《規范》內容,準確把握《規范》提出的要求,將有關要求落實到具體會計工作中,使其成為廣大會計人員普遍認同和自覺踐行的行為準則;應當推動高校財會類專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將《規范》要求有機融入教學內容;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將遵守職業道德情況作為評價、選用會計人員的重要標準。
附件: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財 政 部
2023年1月12日
附件下載:
納稅問答
Taxation Consultation
四、2023年新出臺三項增值稅政策即問即答
發布日期:2023年01月1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1.我公司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份預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20萬元,請問能夠享受什么減免稅政策,又該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您1月份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20萬元,可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2.我公司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3日,自行開具了4張免稅發票已交給客戶,請問如果我公司要享受減按1%征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上述免稅發票?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如果您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前已開具的免稅發票無需追回,在申報納稅時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后,納稅人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3.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辦稅服務廳代開2000元的發票,由于超過按次納稅500元的起征點,按照3%征收率繳納了稅款,代開了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已交給客戶。請問我是否能享受減按1%征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發票?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第四條規定,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予以退還,您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前已代開的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需追回。
4.我是個體工商戶,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5日,自行開具了1張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給下游客戶用于抵扣進項稅額,尚未申報納稅。請問對于這筆銷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減按1%征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已開具的征收率為3%的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您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但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購買方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予以作廢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方可就此筆業務適用減征增值稅政策。否則,需要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稅銷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5.我是個體工商戶,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一季度預計銷售收入為25萬元。請問我是否可以根據客戶要求,就部分業務放棄免稅,開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您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就部分業務放棄上述減免稅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相應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2023年適用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如何用含稅銷售額換算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本公告發布后出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未重復明確銷售額的換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適用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7.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項目,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預計銷售額60萬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項目銷售額40萬元,在C市的建筑項目銷售額20萬元,我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第九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銷售額60萬元,超過了30萬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在機構所在地A市可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在建筑服務預繳地B市實現的銷售額40萬元,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在建筑服務預繳地C市實現的銷售額20萬元,無需預繳增值稅。
8.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鋪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個月租金144萬元,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個月租金144萬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為12萬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過10萬元,需要繳納增值稅,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過當時15萬元的免稅月銷售額標準,因而無需繳納增值稅。
9.我公司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6日轉讓一間商鋪,剔除轉讓商鋪的銷售額后,預計1月份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全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嗎,申報時應注意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在辦理1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填報界面,準確錄入“本期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數據,系統將自動計算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本期銷售額。若扣除后的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將扣除后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10.我公司為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1月發生適用3%征收率的銷售額15萬元,全部在1月4日開具發票,其中10萬元開具免稅發票,5萬元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按規定可以適用3%減按1%征收率政策,請問應當如何辦理1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對應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你公司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前,已經開具的免稅發票和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稅銷售額,按照上述要求填報。
11.我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一季度預計銷售收入低于30萬元,請問應當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七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計銷售額預計未超過30萬元,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免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如為個體工商戶,應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12.我是經營摩托車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請問還能像2022年一樣開具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機動車,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免稅政策,開具左上角有‘機動車’字樣的稅率欄為‘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3.我是一家餐飲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務業15%加計抵減政策,2022年底還有加計抵減余額10萬元未抵減完,最近出臺了新的加計抵減政策,請問去年沒抵減完畢的余額還能在今年繼續抵減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你公司此前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加計抵減政策有效期內繼續抵減應納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14.我是一家服務公司,請問最近出臺的加計抵減政策中,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兩項政策中的生活服務怎么定義?我應該怎么選擇適用不同的加計抵減政策?
答:兩項政策中的生活服務定義一致?!敦斦?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朵N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已超過50%,則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比例為10%的加計抵減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比例為5%的加計抵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