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本月重要財稅文件一覽
關于延長《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關于《關于延長〈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關于2023年關稅調整方案的公告
關于明確2023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二、股權轉讓合同印花稅相關熱點問答
最新法規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關于進一步做好股權變更登記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查驗服務工作的通告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文日期:2022-11-28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個人轉讓股權個人所得稅實施聯合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前,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依法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自動交互機制。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完稅情況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完稅情況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關于延長《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文號:滬財發〔2022〕7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發文日期:2022-12-14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區生態環境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經評估,《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17〕8號)需繼續執行,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由于機構改革,原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職能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承擔,原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職能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承擔。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14日
關于《關于延長〈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2-12-26
來源:上海市財政局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原《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將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經評估,考慮到本市生態環境條件未發生較大變化,有關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需繼續執行,因此對原《通知》有效期予以延長。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規定了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即:①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②本市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三、《通知》實施期限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關于2023年關稅調整方案的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委會公告2022年第11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扎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關稅職能作用,統籌發展與安全,把實施擴大內需戰略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相關規定,2023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稅進行調整,具體內容見附件。
附件:2023年關稅調整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下載:
附件-2023年關稅調整方案.pdf
附1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pdf
附2部分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表.pdf
附3部分凍雞產品最惠國稅率調整表.pdf
附4關稅配額商品稅目稅率表.pdf
附5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實施稅率表.pdf
附6出口商品稅率表.pdf
附7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pdf
附件
2023年關稅調整方案
一、進口關稅稅率
(一)進口暫定稅率。
對1020項商品(不含關稅配額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對7項煤炭產品的進口暫定稅率,實施至2023年3月31日,自2023年4月1日起恢復實施最惠國稅率;對1項信息技術協定擴圍產品的進口暫定稅率,實施至2023年6月30日,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最惠國稅率,稅率為零(見附1)。
(二)最惠國稅率。
1.自2023年7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協定擴圍產品最惠國稅率實施第八步降稅(見附2)。
2.調整部分凍雞產品最惠國稅率計征方式(見附3)。
(三)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配額稅率繼續實施1%的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見附4)。
(四)協定稅率。
1.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已簽署并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對19個協定項下、原產于29個國家或者地區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稅率:一是按照中國與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韓國、澳大利亞、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進一步降稅;按照有關規定,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就部分信息技術協定擴圍產品降低協定稅率。二是中國與東盟、智利、新加坡、格魯吉亞自由貿易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已完成降稅,繼續實施協定稅率。三是亞太貿易協定繼續實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就部分信息技術協定擴圍產品降低協定稅率(見附5)。
2.根據RCEP有關規定以及協定對印度尼西亞生效情況,自2023年1月2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RCEP東盟成員國2023年所適用的協定稅率。
3.當最惠國稅率低于或等于協定稅率時,協定有規定的,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協定無規定的,二者從低適用。
(五)特惠稅率。
繼續給予44個與我建交并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零關稅待遇,實施特惠稅率,適用商品范圍和稅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稅稅率
繼續對鉻鐵等106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提高鋁和部分鋁合金的出口關稅(見附6)。
三、稅則稅目
根據國內需要,對部分稅則稅目、注釋進行調整(見附7)。調整后,2023年稅則稅目數共計8948個。
四、有關實施時間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定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附:1.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
2.部分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表
3.部分凍雞產品最惠國稅率調整表
4.關稅配額商品稅目稅率表
5.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實施稅率表
6.出口商品稅率表
7.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
關于明確2023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稅總辦征科函〔2022〕245號
成文日期:2022-12-27
狀態: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2〕16號)要求,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后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3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5日為星期日,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為星期六,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為星期六,申報納稅期限順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2年12月27日
納稅問答
Taxation Consultation
一、股權轉讓合同印花稅相關熱點問答
1.問: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什么金額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二)的規定: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第六條的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2.問:納稅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應該何時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二)的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3.問:納稅人轉讓其未全額實繳出資的股權份額,印花稅計稅依據如何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四)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因此,納稅人應在合同中列明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
【舉例】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分別列明:1.已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產權轉移書據”股權轉讓的金額。2.未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出資資格”的轉讓金額。
甲某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對應注冊資本認繳份額1000萬,已實繳金額為500萬。
甲某與乙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A公司100%股權的轉讓價為600萬元。本次股權轉讓完畢后,轉讓方不再承擔對目標公司的任何出資義務,受讓方履行標的股權中認繳但未實繳500萬的出資義務。其中已實繳出資500萬部分對應的轉讓價款為550萬;未實繳出資500萬部分對應的轉讓價款為50萬。
根據上述協議,本次股權轉讓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列明的已實繳出資部分的轉讓價款550萬。
4.問:個人股權轉讓的印花稅是否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減半征收優惠?
答:個人轉讓非上市(掛牌)公司股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可以享受減征優惠政策。
如個人轉讓上市公司(掛牌)股權,屬于證券交易印花稅范疇,不納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減征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