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本月重要財稅文件一覽
二、應收賬款債權轉讓,5個稅務問題!
最新法規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4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1-3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有關要求,現就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在繳費環節,個人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據實扣除;在投資環節,計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領取環節,個人領取的個人養老金,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繳納的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二、個人繳費享受稅前扣除優惠時,以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出具的扣除憑證為扣稅憑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其繳費可以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或次年匯算清繳時在限額標準內據實扣除。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的,應及時將相關憑證提供給扣繳單位??劾U單位應按照本公告有關要求,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取得其他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或經營所得的,其繳費在次年匯算清繳時在限額標準內據實扣除。個人按規定領取個人養老金時,由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所在市的商業銀行機構代扣代繳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交換機制,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將個人養老金涉稅信息交換至稅務部門,并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相關稅收征管工作。
四、商業銀行有關分支機構應及時對在該行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五、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應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對本公告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六、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個人養老金先行城市實施。
個人養老金先行城市名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發布。上海市、福建省、蘇州工業園區等已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自2022年1月1日起統一按照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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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11月3日
關于2023年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號:滬醫保規〔2022〕7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發文日期:2022-11-11
狀態:全文有效
各有關單位:
現就2023年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嘘P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按照執行。
一、籌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
?。ㄒ唬?023年本市城鄉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作如下調整:60周歲及以上人員,籌資標準從每人每年6630元調整為6685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從每人每年3610元調整為3665元;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從每人每年1880元調整為1935元;各類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學生”),籌資標準從每人每年610元調整為665元。
?。ǘ?023年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作如下調整:70周歲以上人員,個人繳費標準從每人每年520元調整為545元;60-69周歲人員從每人每年690元調整為715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從每人每年860元調整為885元;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及大學生從每人每年220元調整為245元。
二、關于醫保待遇
2023年,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按照現行政策執行。
三、關于幫扶補助
對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和低收入困難家庭中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按規定減免。
四、其他
?。ㄒ唬├^續提高農村居民的個人實際繳費標準,差額部分由各區政府及村集體經濟給予補貼。各區應做好宣傳動員、政策解釋等工作。具體標準由醫保經辦機構另行發布。
?。ǘ?023年城鄉居民醫保登記繳費的時間截至2022年12月25日。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2年11月11日
納稅問答
Taxation Consultation
二、應收賬款債權轉讓,5個稅務問題!
問1: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上的資產轉讓?
答復:
是的,屬于資產轉讓。
參考: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問2: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復:
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不屬于轉讓金融商品,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無需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開具發票。
參考: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問3: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復:
轉讓債權的合同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不屬于《印花稅法》中規定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參考:
根據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問4:應收賬款債權轉讓,若是產生的轉讓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答復:
若是具有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債權損失,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要求的債權轉讓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p>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如下:“2.證明名稱:中介機構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證明用途: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取消后的辦理方式: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p>
3、根據總局【2018】15號公告規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問5:應收賬款債權轉讓,若是產生的轉讓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復:
需要的,應一律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