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索引
Contents
一、本月重要財稅文件一覽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二、納稅問答
1、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全額免征增值稅?
2、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需要同時滿足什么條件?
3、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兩個優惠政策的條件,兩種優惠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最新法規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
七、各級財稅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力度、創新方式,強化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增進辦稅便利,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實打實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對政策執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要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饋。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7日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政策若干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七、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九、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9年01月20日????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9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為確保該項優惠政策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制發公告,就若干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包括:
一、關于月(季)銷售額的執行口徑
明確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舉例說明: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二、差額征稅政策適用問題
營改增以來,延續了營業稅的一些差額征稅政策。比如,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對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明確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口徑。舉例說明,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當月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三、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的選擇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舉例說明: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季納稅。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因此,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月納稅。
基于以上情況,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同時也明確了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政策適用問題
稅務總局在2016年制發了23號公告和53號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調免稅標準至10萬元后,該政策繼續執行。
五、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問題
2018年,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至500萬元時,允許此前按照較低標準認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此次提高增值稅免稅標準至10萬元,相當于年銷售額1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有一般納稅人提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享受免稅政策的訴求。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公告明確一般納稅人如果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在2019年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后可享受免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六、預繳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問題
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紤]到免稅標準由3萬元提高至10萬元,納稅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經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七、關于銷售不動產政策適用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的事項。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后,如果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0萬元,則:第一種情況,如果某個體工商戶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仍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二種情況,如果該個體工商戶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
八、已繳納稅款并開具專用發票的處理問題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明確,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九、2019年1月(季度)涉稅事項的追溯適用問題
考慮到免稅文件下發時間晚于免稅政策開始執行的時間(2019年1月1日),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足額享受10萬元免稅政策,公告對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第一個稅款所屬期已繳納稅款的追溯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第1季度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關于發票開具問題
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9-01-08 10:43 文號: 財稅〔2018〕164號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 2018-12-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將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ㄒ唬┚用駛€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ǘ┲醒肫髽I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執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ㄒ唬┚用駛€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ǘ┚用駛€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ㄈ?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三、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四、關于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ㄒ唬﹤€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ǘ﹤€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ㄈ﹤€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六、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政策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七、關于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ㄒ唬?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ǘ┳?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銜接事項外,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照原文件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ㄒ唬?a target="_blank"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
?。ǘ?a target="_blank"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項;
?。ㄈ?a target="_blank"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三條;
?。ㄋ模敦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第1項和第3項;
?。ㄎ澹?a target="_blank"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
?。?a target="_blank"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
?。ㄆ撸?a target="_blank"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ò耍?a target="_blank"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
?。ň牛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
?。ㄊ?a target="_blank"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
?。ㄊ唬?a target="_blank"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第八條;
?。ㄊ秶叶悇湛偩株P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第一條;
?。ㄊ?a target="_blank"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二條;
?。ㄊ模?a target="_blank"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
附件: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7日
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六、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七、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9年01月18日????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了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減稅降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大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锻ㄖ芬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確保廣大企業能夠及時、準確享受上述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ㄒ唬┟鞔_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適用范圍
為了確保小型微利企業應享盡享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公告》明確了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ǘ┟鞔_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方法
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
具體判斷方法為: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規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按截至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示例如下:
例1.A企業2017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9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季度 | 從業人數 | 資產總額(萬元)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50 |
解析:A企業在預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
指標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從業人數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 =275 | |
資產總額(萬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 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150 | 200 | 280 | 350 | |
判斷結果 | 符合 | 不符合(從業人數超標) | 不符合(資產總額超標) | 不符合(應納稅所得額超標) |
例2.B企業2019年5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9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季度 | 從業人數 | 資產總額(萬元)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2季度 | 100 | 200 | 1500 | 3000 | 200 |
第3季度 | 260 | 300 | 3000 | 5000 | 350 |
第4季度 | 280 | 330 | 5000 | 6000 | 280 |
解析:B企業在預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
指標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從業人數 | 季初 | 100 | 260 | 280 |
季末 | 200 | 300 | 330 | |
季度平均值 | (100+200)÷2=150 | (260+300)÷2=280 | (280+330)÷2=30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50 | (150+280)÷2=215 | (150+280+305)÷3=245 | |
資產總額(萬元) | 季初 | 1500 | 3000 | 5000 |
季末 | 3000 | 5000 | 6000 | |
季度平均值 | (1500+3000)÷2=2250 | (3000+5000)÷2=4000 | (5000+6000)÷2=550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2250 | (2250+4000)÷2=3125 | (2250+4000+5500)÷3=3916.67 |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200 | 350 | 280 | |
判斷結果 | 符合 | 不符合 (應納稅所得額超標) | 符合 |
?。ㄈ┟鞔_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通知》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示例如下:
例3.C企業2019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解析:C企業在預繳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
計算過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預繳時,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50 | 100 | 200 |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50×25%=12.5 | 100×25%×20%=5 | 100×25%×20%+(200-100)×50%×20%=15 |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萬元) | 12.5 | 0 (5-12.5<0,本季度應繳稅款為0) | 15-12.5=2.5 |
已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12.5 | 12.5+0=12.5 | 12.5+0+2.5=15 |
減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50×25%-12.5=0 | 100×25%-5=20 | 200×25%-15=35 |
?。ㄋ模┟鞔_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
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公告》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ㄎ澹┟鞔_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與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相關調整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
三、《公告》執行時間
《公告》是與《通知》相配套的征管辦法,執行時間與其一致
納稅問答
Taxation Consultation
1、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全額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的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ㄒ唬鹑跈C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ǘ鹑跈C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因此,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以上規定免征增值稅。
2、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需要同時滿足什么條件?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規定:“二、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惩馔顿Y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采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ǘ┚惩馔顿Y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ㄈ┚惩馔顿Y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3、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兩個優惠政策的條件,兩種優惠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如果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加計扣除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條件,可以按規定同時享受。